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1944 年的四川省宜宾造纸厂,是我国生产新闻纸、铜版原纸、纸袋纸、牛皮卡纸的九大新闻纸生产基地之一,制浆能力为20 万吨,新闻纸设计生产能力为8 万吨。1988 年5 月,四川省宜宾造纸厂经宜宾地区行署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独家发起设立“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 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地区分行批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个人股股票3,000 万元,截止1990年3 月实际发行2,580 万元。1989 年11 月,本公司正式成立。1993 年11 月13 日,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190 号文批准本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7 年2 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34 号文批准,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根据1997 年5 月21 日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于1997 年6 月26 日实施每 10 股送红股3 股的分配方案,股本由8,100 万股变更为10,530 万股;1998年经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8)42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国家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7,176万股国家股中的2,000 万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股本为:国家股5,176 万股、法人股2 ,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3,354 万股。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 年4 月14 日分别与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和《国有法人股股权托管协议》。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5176 万国家股股权(占总股本的49.15%)中除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含收益权)全部委托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托管期限至2006 年6 月30日止。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总股本的 19%)中除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含收益权)全部委托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托管期限至2006 年6 月30 日止。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520 户重点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百强企业,在全国氯碱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该公司总股本为9765.03 万股,其中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5423.72 万股,占总股本的55.5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2508.50 万股,占总股本的25.69%;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 972.76 万股,占总股本的9.96%;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522.40 万股,占总股本的5.35%;职工个人持有337.65 万股,占总股本的3.46%。法定代表人:肖池权。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合计7176 万股,占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68.15%。 经营范围:机制纸、造纸原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汽车润滑油、造纸经济技术开发、五金交点、日用百货、水陆货物运输、住宿、汽车修理、汽车配件、轻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检修、低压容器、小水电设备安装、土木建筑、公路建筑;主营业务相关的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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