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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木批量检查的抽样及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生产、流通过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锯材单位产品 sawn timber unit product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锯材产品的基本单位。
3.2 锯材检查批 sawn timber inspection batch
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锯材单位产品,简称锯材批。
3.3 锯材批量(N) sawn timber batch
锯材批中包含的锯材总件(块)数。
3.4 锯材样本大小(n) sawn timber in large and small
从锯材批中抽取的样本件(块)数。
3.5 合格质量水平(AQL) qualified qualitative level
在抽样检查中,认为可以接受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上限值。
3.6 合格判定数(Ac) 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合格判定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数。
3.7 不合格判定数(Re) un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不合格判定样本中所不允许的最小不合格品数。
3.8 检查水平(IL) inspection level
提交检查批的批量与样本大小之间的等级对应关系。

4 检查项目

锯材批量检查的项目包括:树种、尺寸(检尺长、检尺宽、检尺厚)和材质(缺陷限度)三项。

5 检查规则

5.1 锯材批的形成、批量及提出、识别的方式
5.1.1 锯材批的形成
锯材单位产品经简单汇集形成锯材批。锯材批可与生产批、仓储批、运输批相同。
5.1.2 锯材批的批量
锯材批按件(块)计。一个锯材批为91∽150000件(块)。超过150000件(块)时,可形成两个以上的锯材批。锯材批内的锯材只有检验标志清晰才能形成锯材批。
5.1.3 锯材批的批量
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确定;属于流通过程中交接验收检查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 锯材样本的抽取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
简单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数表或GB/T10111进行样本的抽取。
分段随机抽样把锯材单位产品划分成若干个垛(M),先从M垛中抽取m(m<M)垛,然后从m垛中再抽取n个锯材单位产品组成样本。
5.3 锯材批量检查的抽样方案
采用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采用一般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Ⅱ,普通锯材为4.0,专用锯材及优质(特等)锯材为2.5;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见表1。

表1 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AQL-2.5)

原木批量件
样本
样本
大小件
累计样本
大小件
合格质量水平(AQL)
2.5
4.0
合格判定数Ac件
不合格判定数Re件
合格判定数Ac件
不合格判定数Re件
91∽150
第一
13
13
0
2
0
3
第二
13
26
1
2
3
4
151∽280
第一
20
20
0
3
1
3
第二
20
40
3
4
4
5
281∽500
第一
32
32
1
3
2
5
第二
32
64
4
5
6
7
501∽1200
第一
50
50
2
5
3
6
第二
50
100
6
7
9
10
1201∽3200
第一
80
80
3
6
5
9
第二
80
160
9
10
12
13
3201∽10000
第一
150
150
5
9
7
11
第二
150
250
12
13
18
19
10001∽35000
第一
200
200
7
11
11
16
第二
200
400
18
19
26
27
35001∽150000
第一
315
315
11
16
11
16
第二
315
315
26
27
26
27

5.4锯材批量检查与判定
5.4. 1根据锯材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或订货合同中对锯材单位产品规定的检验项目,逐个对
样本中锯材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树种、尺寸、材质)进行检查,如其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该件锯材单位产品为不合格品,并累计样品中的不合格品数(d)。
5.4.2 锯材第一样本的检查与判定
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表1所对应的第一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1所对应的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不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锯材第二样本检查。
5.4.3 锯材第二样本的检查与判定
若在锯材第一样本和锯材第二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总和小于或等于表1所对应的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合格;若在锯材第一样本和锯材第二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总和大于或等于表所对应的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锯材质量不合格。

6 检查后的处置

抽样检查判合格的锯材批,应整批接收。如抽样检查判不合格的锯材批,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流通领域中交接验收检查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补充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郭炳武、齐向东、徐庆福、李永善、朴世一、王春祥。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25批准    199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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