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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径原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径原木的树种、用途、尺寸、缺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木材生产、流通领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144-1995 原木检验
GB/T 155-1995 原木缺陷
GB/T 4814-1984  原木材积表

3 要求

3.1 树种
所有针、阔叶树种。
3.2 用途
农业、轻工业、手工业木制品及民需其他用料。
3.3 尺寸、进级及公差
3.3.1 检尺长:2∽6m,按0.2 m进级,长级公差允许+6/-2cm。
3.3.2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地区6∽16cm;其他地区4∽12cm;直径自12cm以上按2cm进级,不足12 cm按1 cm进级,不足1 cm舍去。

4 缺陷限度

表1 缺陷限度

缺陷名称
检量方法
限度
漏节
全材长范围内
1
边材腐朽
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
10%
心材腐朽
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
小头
不许有
大头
4%
虫眼
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个数
10
弯曲
最大拱高不得超过弯曲内曲水平长
6%

注:
1 表内未列缺陷不计;
2 用于造纸的小径原木,除弯曲、虫眼不予限制外,其他缺陷按本表执行。

5 检验方法及材积计量

5.1 尺寸检验与材质评定按GB/T144有关规定执行。
5.2 材积计量按GB4814规定执行,见附表A(提示的附录)

附加说明:
本次《小径原木》标准的修订,主要对照现行木材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适用范围、检尺径进级和材质要求加严等方面加以修订,其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国木材生产、流通领域;
――直径12cm以下的小径级原木,检尺径按1cm进级,自12cm以上仍按2cm进级,避免与现行其他原木标准检尺径进级之间的差别;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仍按原规定6∽16cm,其他地区改为4∽12 cm;
――缺陷允许限度,对心材腐朽加严为小头不许有,大头心材腐朽从原规定的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9%,加严为4%。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1716-1989。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木材检验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大家、林在知、陈新华、邱胜春。
本标准委托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1-25批准    199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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