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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xxxx-200x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terials of Hongmu Products
 
〔征求意见稿〕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等
本标准首次发布。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制品的定义与分类,红木制品用材的树种、心边材、材质、含水率的要求以及检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中3.1、3.2中所定义的红木制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107-2000       红木
GB/T 6491-1999   锯材干燥质量
GB/T 1931-2009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红木制品
指产品的所有零、部件(装饰件、配件除外),均采用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中规定的同一类红木材料(允许采用少量的边材,但产品正视面用材应无边材,其他部位部件表面的边材面积应不超过该部件表面积的1/10)加工制成的家具、地板、门、窗、工艺品等木制品。
3.2  全红木制品
指产品的所有零、部件(装饰件、配件除外),均采用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中规定的同一类红木材料(不含边材)加工制成的家具、地板、门、窗、工艺品等木制品。
 
分类
4.1 红木制品
4.1 全红木制品
 
通用要求
5.1  树种要求
按照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中规定的8类木材,每类必须符合4个必备条件:
5.1.1紫檀木类
1)紫檀属(Pterocarpus )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160 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1.00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红紫,久则转为黑紫色。
5.1.2 花梨木类
1)紫檀属(Pterocarpus)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20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76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红褐至紫红,常带深色条纹。
5.1.3 香枝木类
1)黄檀属(Dalbergia)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12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80 g/cm3
4)木材的心材, 辛辣香气浓郁,材色红褐。
5.1.4 黑酸枝类
1)黄檀属(Dalbergia)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20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85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栗褐色, 常带黑条纹。
5.1.5 红酸枝类
1)黄檀属(Dalbergia)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20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85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红褐至紫色。
5.1.6乌木类
1)柿属(Diospyros )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15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90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乌黑。
5.1.7 条纹乌木类
1)柿属(Diospyros )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15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90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黑或栗褐,间有浅色条纹。
5.1.8 鸡翅木类
1)崖豆属(Millettia )和 铁刀木属 (Cassia )树种。
2)木材结构甚细至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不大于200µm。
3)木材含水率12%时气干密度大于0.80 g/cm3
4)木材的心材, 材色黑褐至栗褐,弦面上有鸡翅花纹。
 
5.2  心边材要求
红木制品所有零、部件(装饰件、配件除外)用材,均应采用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中规定的同一类红木材料[1]。红木制品允许使用少量的边材,但产品正视面用材应无边材,其他部位部件表面的边材面积应不超过该部件表面积的1/10。
全红木制品所有零、部件(装饰件、配件除外)用材,均应采用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中规定的同一类红木材料[1],且不含边材。
 
注[1]:在主体采用同一类红木材料作为基材的基础上,允许红木制品少量使用非基材种类的其他类红木作为少量镶嵌或装饰用途,但应明确标明基材非基材的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
 
5.3 材质要求
红木制品的用材质量,一般应符合GB锯材[U3] 质量要求[U4] 。
5.3.1正视面用材
活节大小和数量不限;允许每平方米板面上直径不大于5-15mm的死节数量不超过3个,并应采用同色修补;允许宽度不大于0.2mm的裂隙;长度不超过板面长的20%;允许针孔虫眼数量不超过3个,内部须修补;不允许腐朽。
5.3.2背面用材
活节大小和数量不限;允许每平方米板面上直径不大于20mm的死节数量不超过2个,并应采用同色修补;不允许贯通裂纹;针孔虫眼数量不限;允许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5%。
 
5.3.3其它要求
工艺品:可根据用材自然属性设计使用,不作要求。
 
5.4  含水率
用材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为7%至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平衡含水率。我国各地区平衡含水率见GB/T 6491-1999的附录A。
 

6 用材检验方法与判定

6.1树种检验方法与判定
6.1.1 取样方法
在不影响外观和使用的条件下,截取尺寸不小于5 mm×5 mm×5 mm的木材样品。
6.1.2 检验方法
6.1.2.1宏观检验:
通过肉眼或放大镜检验木材样品宏观特征,包括心边材、生长轮、导管、射线与轴向薄壁细胞的大小及排列方式,并结合材色、纹理、花纹、气味、滋味、荧光反应、密度等特征进行检验。
材色测定:在自然光下目测。
密度测定:按GB/T 1933-2009进行,不规则的木样可采用排水法测定体积。
6.1.2.2样品软化
将木材样品置于热水、乙醇-甘油或乙二胺化学药品中软化。
6.1.2.3显微切片制备
采用切片机,将软化好的木材样品切取15-20µm的横、径和弦面切片,2%番红水溶液染色2-3 min,经系列乙醇(50%,0%,95%,100%)脱水,每次2-3 min,然后用二甲苯透明,制成显微切片。
也可采用徒手切片方法,再按上述方法制备显微切片。
6.1.2.4 观察记载:
采用光学显微镜,观察三个面的切片,并按照“国际木材解剖学家协会”(IAWA)的“阔叶树材识别显微特征一览表”和“针叶树材识别显微特征一览表”木材识别特征术语和代码,进行观察和记载。
6.1.2.5 管孔测量:
在木材样品的横切面取10 mm×10 mm 视野,在左下角、右下角及其连线的中部三个点各测10个以上管孔的弦向直径,计算平均值。
6.1.3 判定
依据本文件5.1要求,应至少经过2名技术人员与经正确定名的木材标本及其显微切片比对,进行用材树种的判定。
 
6.2 材质检验方法与判定
采用目测和量具,对材质进行检验[U5] 。当用材质量符合本文件5.3要求时,评定该用材的材质合格。
 
6.3含水率检验方法与判定
6.3.1取样方法
采用GB/T 1931-2009规定的方法,在3个不同位置的零(部)件随机选取用材含水率检测的木材样品。每个木材样品尺寸一般为20mm×20 mm×20 mm, 也可为不规则形状
6.3.2检验方法
采用GB/T 1931-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含水率测定,计算的平均值用于含水率判定。
6.3.3 判定
的法件.11当含水率符合本文件5.4要求时,评定该用材含水率合格。
 

7 其他

7.1  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
7.2  用材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损伤或雨淋。用材在贮存期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损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terials of Rosewood Products)
     
2010715
 
吕斌 等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北京,10091)
 
一、    前言
红木制品以其优良的品质、资源的稀缺,手工制作、工艺精良、造型精美而珍贵,成为消费和收藏的珍品,深受人们的喜爱。
随着消费者和收藏者对红木制品关注程度的提高,红木制品行业和市场迫切需要规范。但是,我国对红木制品仅有用材名称方面的标准《红木》,而对红木制品的其它方面,如红木制品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没有规定,标准的缺失对红木制品的生产经营、纠纷处理质量监管等方面都非常不利,不仅阻碍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妨碍了红木制品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
本标准的制定在保证红木制品的质量、促进红木制品产业的合理发展、有效地规范红木制品行业市场以及国际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于2009年2月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红木初级制品》的制定工作。标准起草小组于2009年3月正式成立,经过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标准名称更改为《红木制品用材规范》,并先后完成了相应的标准草案和征求意见稿的编写任务。
二、    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此次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对我国红木制品行业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使所制定的标准符合我国目前的红木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并且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    制定《红木用材规范》的主要工作情况
《红木用材规范》国家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为保证标准编写质量,项目负责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在2009年3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由吕斌、姜笑梅、殷亚方、方崇荣、张玉萍以及友联、元享利、古月轩、深发、年年红等国内知名红木家具品牌的企业技术代表等组成,由吕斌研究员具体负责 (以下为考察活动报告!请虞博士参考补充!)
(根据《红木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和落实木材所“科技服务企业”要求的工作安排,木材构造与利用研究室姜笑梅研究员,张立非研究员,殷亚方副研究员组成的工作组于2009年3月22日至4月8日对江苏省的原木进口市场和浙江省、广东省以及北京市在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红木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制定的技术考察和科技服务活动。
 
方了哦考察活动期间,工作组首先参观了江苏省张家港市原木进口市场和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家港市的热带木材进口量占全国木材海运进口量的1/3,木材主要来源于非洲、拉丁美洲和东南亚等地区。除红酸枝、黑酸枝、鸡翅木、花梨等珍贵的红木木材,还包括直径超过3米的古夷苏木、亚花梨、印茄木和缅茄木等国内市场多见的热带木材。随后工作组参观了张家港进出境检验检疫局木材标本展室,该展室收集了由张家港进口的主要树种木材,从实验室、图片、实物到布展都很科学,介绍详实,实用性强。参观结束后,工作组与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科的张绍红科长和陈旭东工程师就《红木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木材标本的收集和交换、以及双方共同申报和制定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进一步合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在结束对张家港的考察活动后,工作组先后参观了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年年红家具(国际)集团、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香港深发家俬有限公司和友联工艺家俬公司、位于北京的北京元亨利古典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和北京古月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重点考察各企业红木制品生产的原料、制材、干燥、胶合、雕刻、涂饰,组装等工序以及红木产品展示厅,深入了解了红木制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以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组随后向各红木生产企业负责人介绍了国家标准《红木制品》制定的背景、社会需求和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了不同企业的建议,详细询问并回答了企业所提出的生产和市场规范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各企业负责人一致认为,无论是从木材资源利用的近期和远期发展,还是从维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双方利益方面,制定《红木制品》国家标准都十分必要,也很及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不但提高了珍贵红木资源的利用,同时也保证了红木制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此次技术考察和科技服务活动,我所科研人员深入到企业生产第一线,与企业技术人员直接沟通交流,既掌握了生产实际的第一手资料,又为企业提供了科技咨询和服务,并在资源共享、共同申报和实施科研项目等方面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开辟了我所木材构造基础学科科研工作与企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新思路。通过此次考察活动,工作组成员也一致表示,应尽快完善由木材标本库、木材切片室和木材标本展室组成的我所木材标本室的管理,提升这座我国馆藏最大木材标本馆的国内外展示度和影响力;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和拓展对木材市场新出现树种的识别和利用研究工作,以更好得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
自标准起草小组成立以后,起草小组对我国红木制品行业展开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撰写并修改两次标准草案,并先后三次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草案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1、第一次标准草案研讨会
该次会议时间为2009年3月2日上午,地点为中国林科院木材所315会议室,会议邀请了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姜笑梅、殷亚方等木材树种鉴定专家,以及友联、元享利、古月轩、深发、年年红等国内知名红木家具品牌的企业技术代表参加。该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讨论标准框架与部分具体内容;2)讨论起草的分工;3)讨论标准制定的进度安排。
该次会议结束后,起草小组由姜笑梅老师带队到我国国内知名的红木制品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标准草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第二次标准草案研讨会
该次会议时间为2009年6月23日上午,地点为中国林科院木材所315会议室,会议邀请了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叶克林、姜笑梅等专家,北京家具质检站罗昕主任,以及友联、元享利、古月轩、深发、年年红等国内知名红木家具品牌的企业技术代表参加。该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吕斌主任介绍召开此次会议的背景,以及《红木制品》的起草工作进度情况;2)姜笑梅老师介绍《红木制品-草案Ⅱ》的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就《红木制品-草案Ⅱ》进行讨论。
该次会议结束后,起草小组对标准草案II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第三次标准草案研讨会
该次会议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上午,地点为中国林科院木材所315会议室,会议邀请了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姜笑梅、浙江家具质检院的方崇荣主任等专家参加。该次会议针对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对《红木初级制品》国家标准起草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轻联综发[2009]046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名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决定将标准名称由《红木初级制品》更改为《红木制品用材规范》,并对标准草案的内容和框架进行了调整。
四、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本次标准制定采用的格式和要求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7个部分: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4)分类、5)通用要求、6)检验方法与判定规则、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范围
该部分主要内容是介绍了《红木制品用材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该部分列出了《红木制品用材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号与标准名称,以及这些标准变更后的引用说明。
3)术语和定义
该部分列出了《红木制品用材标准》中所使用到的术语及其定义。
4)分类
该部分对红木制品进行了分类。
5)通用要求
该部分规定了红木制品用材的通用要求,包括树种、材质和含水率的要求。
6)检验方法与判定规则
该部分规定了红木制品用材的树种、材质和含水率的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7)标志
该部分规定了红木制品的用材的标志要求。
五、    发布建议和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该标准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是协调的,不存在任何抵触现象。
六、    起草小组主要人员名单
 
致谢: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特此表示感谢!
 
 
“红木制品用材规范”标准起草小组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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