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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木家具市场规范》全文






    

  《辽宁省实木家具市场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实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实木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931-199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6-1997 家具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199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1997 家具 床类主要尺寸

  GB/T4893.1-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液测定法

  GB/T4893.2-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4893.3-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干热测定法

  GB/T4893.4-1985 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4893.7-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4893.8-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T4893.9-1992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

  GB/T6491-1999 锯材干燥质量

  GB/T10357.1-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2-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稳定性

  GB/T10357.3-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4-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稳定性

  GB/T10357.5-1989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6-199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10357.7-199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桌类稳定性

  GB/T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

  实木家具:是一类家具的总称,不做为具体产品的名称。指主要部件由锯材和胶合材做成的木家具。

  3.1.1 餐桌、餐椅、成套沙发椅、凳、花架、屏风、衣帽架等:均以锯材制作而成。

  3.1.2 大衣柜、书柜、文件柜等木质部位,正面可视部位及框架均采用锯材,而侧视部位及内部承重部位采用胶合材且木单板或微薄木贴面、漆膜涂饰,内部装饰部位、背板可使用胶合材。

  3.1.3 五斗橱、电视柜、梳妆台、床头、床头柜等木质部位,正面可视部位、抽屉均采用锯材,侧视部位、上面可视部位采用胶合材且木单板或微薄木贴面、漆膜涂饰,背板可使用胶合材。

  3.2

  锯材:由原木锯制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集成材等)。

  3.3

  胶合材: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型材和各种板材(多层板、密度板、夹心板、刨花板等)的总称。

  3.4

  纯实木家具:指产品所有木制部位都必须以锯材加工制作而成。

  3.5

  实木复合家具:指外表采用微薄木贴面或木纹纸贴面的木家具。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材比例分类可分纯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和实木复合家具。

  4.2 按品种可分为卧室家具、成套沙发椅、成套餐桌餐椅、写字桌、花架和屏风等。

  5 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中检验项目规定的要求,其中有分级项目的合格品应达到C级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测量

  表1序号2主要尺寸的测量应符合GB/T3324-1995中5.3的规定。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量

  表1序号3~序号10形状和位置公差(翘曲度、底脚平稳性、平整度、邻边垂直度、位差度、分缝、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量应符合GB/T3324-1995中5。4的规定,其中邻边垂直度中对边差项目为相对两边长度实测值之差值。

  6.3 外观和感官检验

  表1序号11~序号14的外观检验项目应符合GB/T3324-1995中5.1的规定。

  6.3.1 涂饰脱色检验

  表1序号13涂饰要求中⑷涂饰部位不应脱色检验,在产品的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处以上(含3处),徒手使用白色软湿布适当用力每处来回揩擦3次,一般距离200㎜~300㎜,观察软湿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4 木材含水率测定

  6.4.1 表1序号11⑽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应符合GB/T3324-1995中5.2的规定。当对测量结果有异议仲裁检验时,木材含水率测定应符合GB/T1931-1991第5章中的规定。

  6.4.2 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应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

  表1序号6⑴~⑻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GB/T4893.1~GB/T4893.3-2005、GB/T4893.4-1985、GB/T4893.7~GB/T4893.8-1985和GB/T4893.9-1992的规定。试验可以在样品上直接取样,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材料工艺条件下制成的试验样板上试验。

  6.5.2 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试验

  表1序号16⑴~⑷和⑻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GB/T4893.1~GB/T4893.3-2005和GB/T4893.7-1985中的规定。

  6.6 有害物质试验

  表1序号17有害物质限量的试验应符合GB18584-2001的规定。

  6.7 力学性能试验

  6.7.1 表1序号18柜类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GB/T10357.4-1989T和GB/T10357.5-1989的规定。

  6.7.2 表1序号18桌几类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GB/T10357.1-1989和GB/T10357.7-1995的规定。

  6.7.3 表1序号18椅凳类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GB/T10357.2-1989和GB/T10357.3-1989的规定。

  6.7.4 表1序号18单层床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GB/T10357.6-1992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型式检验评定产品等级,交收检验评定符合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产品等级。

  7.2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分级项目和一般项目。

  7.2.1 基本项目为重要缺陷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判该产品不合格。

  7.2.2 分级项目为产品等级的分级项目,应按表1中规定分别评定单项的等级。

  7.2.3 一般项目为次要缺陷项目,可根据产品的等级不同允许有不合格项数也可不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第5章表1的技术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7.3.2 型式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时,应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⑴ 以件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件,1件封存,1件送检;

  ⑵ 以套为单位的产品抽样数为2套,1套封存,1套送检(若成套产品中多件相同的单件,则相同单件送1件,其余的也封存)。

  7.3.3 检验结果评定

  7.3.3.1 单件产品检验结果评定分为:

  ⑴ 优等品(A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中允许有2项B级或1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A级,一般项目允许有2项不合格;

  ⑵ 一等品(B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2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B级以上(含B级),一般项目允许有3项不合格;

  ⑶ 合格品(C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应达到C级以上(含C级),一般项目中允许有4项不合格;

  ⑷ 不合格品: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

  7.3.3.2 成套产品的等级评定: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品种按7。3。3。1分别评定单件产品等级,取其中单件产品等级最低的评定该套产品的质量等级。

  7.3.4复检规则

  型式检验不合格,可以进行一次复检。复检样品应从封存样品中进行,复检项目应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或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进行。复检产品则判定合格与否,检验结果判定应为"复检合格或不合格",不应评定质量等级。

  7.3.5 优等品和一等品的确认应由国家检验中心、行业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实物质量等级的检验证明。合格品由企业自行检验评定。

  7.4 交收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指供应方产品交付或需方接收时应进行的检验。

  7.4.2交收检验项目应按表1序号1~序号15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4.3交收检验规则

  7.4.3.1 交收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等级的有效期内,由供应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也可以由需方委托有关质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7.4.3.2 产品检验结果符合型式检验时评定要求的,按型式检验时评定的产品等级闪付或接收;低于型式检验时评定等级的,降低交付接收;不合格不应交付。

  7.4.3.3 交收检验一般应进行全数检验。当批量较大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进行抽样检验。

  7.4.4 抽样与判定规则

  7.4.4.1 抽样方案

  抽样检验按GB/T2828-1987规定,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其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见表2。

  7.4.4.2 抽样方法

  当产品采用抽样检验时,应对被抽检的产品单件(套)产品采用母样编号抽签的方法,按表2规定随机抽取样本数。

  7.4.4.3 批次判定规则

  批量抽样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按表2规定的合格判定数Ac或不合格判定数Rr评定。

  ⑴ 型式检验确定为优等品或一等品的产品,当样本中不符合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判定本批产品为符合评定等级;当样本中不符合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r时,则判定本批产品为不符合等级。

  ⑵ 型式检验为合格品的产品,当样本中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判定本批产品为合格;当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r时,则判定本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7.5 检验程序

  产品检验程序应先外观、感官检验,再力学性能检验,最后理化性能检验。检验程序应符合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标志内容见表1序号15产品标识规定。其中序号15⑶家具使用说明书内容中至少要有产品采用规范编号、产品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规定要求和产品质量保持期限的规定。

  8.2 包装

  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损坏,必要时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加垫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日晒雨淋或运输损坏。

  8.4 贮存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通风、干燥,不可日晒雨淋,堆迭时应加衬垫物,以防挤压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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