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材干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49186
Drying quality of sawn timber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家具、车辆、船舶、建筑、鞋楦、钟表壳、包装箱、文体用品及其他用途的干燥锯材。
  本标准是在 GB153.284《针叶树锯材 分等》、GB4817.284 《阔叶树锯材 分等》、GB4822l84 《锯材检验 尺寸名称及定义》、 GB4822.2-84《锯材检验 尺寸检量》、 GB42223—84《锯材检验 等级评定》等基础上制订的,即除上述标准均适用于干燥锯材外,并做如下规定。
1
 干燥锯材含水率
  1.1 干燥锯材含水率即锯材经过干燥后的最终含水量,按用途和地区考虑确定。以用途为主,地区为辅。
  1.2 干燥锯材含水率用途规定见表1
             1 我国不同用途的干燥锯材含水率

锯材用途

含水率,%

 

锯材用途

含水率,%

平均

范围

平均

范围

飞机制造
火车制造
 客车内部
 货车
汽车制造
 客车
 卡车
船舶制造
家具制造
 胶拼部件
 其他部件
镶木地板
缝纫机台板
建筑门窗
室外建筑用料
采暖室内用料
机械制造木模
纺织器材
 梭子
 纱管
织机木构件
乐器制造

8

10
12

10
12
11

8
10
8
9
10
14
7
7

7
8
10
7

5-10

8-13
10-15

8-13
10-15
9-15

6-11
8-14
6-12
7-12
8-14
12-17
5-10
5-10

5-10
6-11
8-13
5-10

精密仪器盒
农业机械零件
农具
枪炮用材
军工包装箱
 箱壁
 框架滑枕
普通包装箱
乐器包装箱
文具制造
玩具制造
体育用品
运动场用具
电气器具及机械装置
铅笔板
鞋楦
火柴
木桶
电缆盘
铺装道路用木料
远道运送锯材
钟表壳

7
11
11
8

11
14
14
10
7
8
8
10
6
6
6
10
6
14
20
20
7

5-10
9-14
9-15
6-12

9-14
11-18
11-18
9-11
5-10
6-11
6-11
8-13
4-9
3-9
4-9
8-12
5-8
12-18
18-30
16-22
5
10

  1.3 干燥锯材含水率按地区确定,可参考附录。
  1.4 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或处所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低 2%~3%。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附录,该值可以作为确定干燥锯材含水率的依据。
2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规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 指获得一级干燥质量指标的锯材,基本保持锯材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楦、钟表壳等生产。
  二级 指获得二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抗剪强度及冲击韧性降低不超过5%)。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文体用品等生产。
  三级 指获得三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料,普通包装箱等生产。
  四级 指气干或室干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木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道运输锯材,出口锯材等。
3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
             2 含水率及应力质量指标

干燥质量等级

锯材平均最终含水率%

木堆内不同部位的木材的最终含水率与平均 含水率的允许偏差%

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h,%““

应力偏差Y%

平衡热湿处理

锯材厚度,mm

20以下

21-40

41-60

61-90

一级

6

7
8

+2.5
-1.5
+/-2.5
+/-3.0

1.5

2.0

3.0

4.0

不超过2

必须有

二级

6
7
8
10

+/-2.5
+/-3.0
+/-3.5
+/-4.0

2.0

3.0

4.0

5.0

不超过3

必须有

三级

8
10
12
15

+/-3.5
+/-4.0
+/-5.0
+/-5.0

2.5

3.5

5.0

6.0

不超过5

按技术要求

四级

20

+2.5
-4.0

不检查

不检查

不要求

             3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

干燥质量等级

弯 曲,%

皱缩

炭化

木材表面严重变色

针叶树材

阔叶树材

内裂

纵裂,%

顺弯

横弯

翘弯

顺弯

横弯

翘弯

针叶树材

阔叶树材

一级

0.2

0.3

1.0

0.3

0.4

2.0

不允许有

2

5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二级

0.3

0.4

2.0

0.4

0.5

4.0

不允许有

2

10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三级

0.4

0.5

5.0

0.5

1.0

6.0

不允许有

10

20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四级

0.2

0.3

1.0

0.3

0.4

2.0

不允许有

2

5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3.1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包括平均最终含水率【Wz】、干燥 均匀度(即木堆内不同部位木材的含水率容许偏差)、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应力和可见干燥缺陷(弯曲、干裂、皱缩、炭化、变色等)。
  3.2 各项含水率指标和应力指标列于表 2
  3.3 可见干燥缺陷指标列于表3

 

4  检验规则
  4.1 干燥锯材的各项含水率指标,均按GB1931-80《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其中第4条关于试样绝干重量的确定,规定为至最后两次重量之差不超过0.002g” 本标准改为0.02g
  必要时也可用含水率电测计进行测定,以供参考。
  4.2 干燥锯材的力学强度,按GB1927-1943-80《木材物理力学实验方法》中有关标准确定。
  4.3 测定每批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及其偏差、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及应力等干燥质量指标,对于材种规格,干燥设备及干燥工艺等条件基本固定并掌握了干燥规律等情况,采用5块含水率试验板;对于新的材种规格、新建干燥设备、探索新的工艺、检查对比或科研试验等情况,采用9块含水率试验板进行1-3次检验测定。
  4.3.1 含水率试验板由被干锯材中选取,于两端锯制两块最初含水率试片,用以测定试验板的最初含水率。
  4.3.2 含水率试验板放置在木堆中进行干燥。
  4.3.3 含水率试验板干燥后,锯制最终含水率试片、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反应力试片。
  4.3.4 含水率试验板的平均最终含水率(Wx)及其标准差用 式(1)、(2)计算:

  4.4 干燥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异差(△Wh )用分层含水率试片测定。
  4.4.1 分层含水率试片的锯解方法.锯材厚度(S)小于 50mm时,厚度等于或大于50mm
  4.4.2 干燥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h ) 按式(3)计算:(△Wh )Ws - Wb (3)
式中: Ws Wb -- 心层及表层含水率,%。
  4.4.3 心层含水率(Ws)按图3的分层含水率试片2s50mm 3S50mm)的含水率确定。
  4.4.4 表层含水率(Wb)的分层含水率试片13 S> 50mm)或分层含水率试片1 5S>50mm)的含水率平均值确定。
  4.5 干燥锯材的应力指标用含水率试验板锯解应力试片确定。
  4.5.1 应力试片按图4所示方法锯解。
  4.5.2 应力指标(Y)按式(4)计算:
      Y(%)=(S-S1/2L)*100…………………….(4)
      式中:SS1--应力试片在锯制前及含水率平衡后的齿宽; 1一齿的长度.
  4.6 锯材宽度 B≥200mm时,应力试片可按锯材宽度的一半 B2)对锯解,应力试片的齿根取在板材宽度的边部,齿尖取在宽度的中部。至于含水率试片和分层含水率试片,必要时也可接宽度的一半(B2)锯解。
  4.7 含水率试验板的两端必须涂封。
  4.8 干燥锯材的顺弯、横弯及翘弯质量指标,按 GB155 384 《针叶树木材 缺陷 基本检量方法》及GB4823384《阔叶树木材缺陷 基本检量方法》第10.1条方法测定。
  4.9 干燥锯材的干裂质量指标,以 GB1553—84GB48233 -8451 条的规定为基础,本标准作下述补充。
  4.9.1 针叶树材的裂纹宽度小于2mm,长度小于20mm及阔叶树材的裂纹宽度小于2mm,长度小于40mm的不计。
  4.10 锯材干燥质量合格率或降等率,按每批干燥锯材块数的百分率计算,也可按100 200块试材块数的百分率计算。
  4.11 皱缩指木材表面呈皱褶状凹陷,常伴随有内裂。
  4.12 炭化指木材颜色严重焦黄呈焦炭状,木材组织结构已破坏。
  4.13 内裂(又名蜂窝裂)指木材内部受拉伸应力的作用而形成的裂纹,多发生在干燥后期。
  4.14 锯材干好卸出后,一般应在干材仓库存放 27天,平衡木材的含水率。各项含水率指标,以平衡后的测定值为准。必要时也可在干燥过程结束时进行测定。如果存放时间较长,干材仓库应有空气温、湿度调节设施,保持木材的最终含水率不变。
  4.15 干裂质量指标对于髓心材、迎风背材、水纹材、难干厚材, (如柞木、青冈、少数杨木)等特殊材种,在常规干燥时暂可不计。
  4.16 供应干燥锯材的质量验收,由供需双方自行议定。

附录A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值

(根据19511970年气象资料查定)
(参考件)

-

省市名称

        率,%

最大

最小

平均

黑龙江

14.9

12.5

13.6

吉林

14.5

11.3

13.1

辽宁

14.5

10.1

12.2

新疆

13.0

7.5

10.0

青海

13.5

7.2

10.2

甘肃

13.9

8.2

11.1

宁夏

12.2

9.7

10.6

陕西

15.9

10.6

12.8

内蒙古

14.7

7.7

11.1

山西

13.5

9.9

11.4

河北

13.0

10.1

11.5

山东

14.8

10.1

12.9

江苏

17.0

13.5

15.3

安徽

16.5

13.3

14.9

浙江

17.0

14.4

16.0

江西

17.0

14.2

15.6

福建

17.4

13.7

15.7

河南

15.2

11.3

13.2

湖北

16.8

12.9

15.0

湖南

17.0

15.0

16.0

广东

17.8

14.6

15.9

广西

16.8

14.0

15.5

四川

17.3

9.2

14.3

贵州

18.4

14.4

16.3

云南

18.3

9.4

14.3

西藏

13.4

8.6

10.6

台湾

暂缺

暂缺

暂缺

北京

11.4

10.8

11.1

天津

13.0

12.1

12.6

上海

 

 

15.6

全国

 

 

13.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锯材标准起草小组起草。